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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05-02 12:50:16
作者: 阳江漆艺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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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江漆器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阳江市阳江漆器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漆器文物、漆器工艺品、具有历史价值性漆器漆画作品、阳江漆器漆艺历史资料等资产,由阳江漆艺院有限公司自愿出资举办,从事传统非遗文化的传承、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收藏、保护、研究、传承和发展阳江漆器传统文化,让阳江唯一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可持续发展 。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民政局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广东省阳江市;活动地域是广东省阳江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阳江漆艺院有限公司。
阳江漆艺院有限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博物馆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开办资金:300万元;出资者是:阳江漆艺院有限公司 ,出资金额:300万元。
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增加藏品的方案;
(十二)处置藏品的方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博物馆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管理队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博物馆设监事1名,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博物馆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博物馆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博物馆财务;
(二)对本博物馆理事长 、理事、馆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博物馆理事长 、理事、馆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杨阁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坚持中国共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于社会道德风尚。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博物馆开展党的工作。本博物馆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博物馆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博物馆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阳江市阳江漆器博物馆